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总商会编藤家具行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总商会编藤家具行业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北滘镇内以生产经营户外家具及其配件(主要是编藤家具)的工商企业为主的自愿性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团结会员、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协调关系、发展经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北滘镇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的单位是北滘总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顺德区北滘镇社会工作局;本团体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9号企业服务中心五楼。经理事会决定,本会地址可以迁往其他地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提倡爱国、敬业、守法经营。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三)积极为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组织会员进行考察、调查访问及各种联谊活动。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六)制定自律规则,引导会员执行,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及援助。
(七)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财务、纳税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民营工商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本社团决议和自律规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68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5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缴纳会费38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缴纳会费20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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