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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14年1月份至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松高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共处理由北滘镇劳动监察部门交办的劳动纠纷投诉共计163件,在处理的各种纠纷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迹象。用人单位面临竞争环境的不确定性,客户订单急缓程度不同,加班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对于用人单位提出很现实的问题:如何合法的减少用人单位加班费的支出,避免加班费争议?
   【案例一】:2014年3月份,投诉人梁某来到北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就职于某面包厂,职位为送货司机,每天早上11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有时候还会因为送货而延迟下班时间,而且连续工作,一个星期连一天的休息都没有,其要求厂方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厂方不配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梁某向北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北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投诉人同意,将该纠纷交由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松高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案例二】:2014年2月份,投诉人黎某来到北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称:其就职于某家具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黎某的工作岗位是跟单员,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公司最近业务繁多,每天加班2小时,但公司认为其属于没完成任务自愿加班,从不向其支付加班费,故其向北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投诉人同意,将该纠纷交由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松高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分析】:一、企业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度,其加班费的计算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标准工时制度,这是用人单位最常用的工时制度。一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一周至少要休息一天。只要满足这三点,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哪怕是你每天安排劳动者从晚上10点上到早晨6点,也不需要付加班费。反过来,只要超出这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持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部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可知,首先综合工时制度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其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最后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司机、外勤人员等无法按照标准时间衡量的员工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不定时工时制度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都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如果没有经过审批,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两种工时制度,产生纠纷时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等费用。
    (四)计件工资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同时间加班的情况,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加班费。
    二、由于加班成本远大于正常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加班安排。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现对用人单位如何避免加班费争议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建立加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工作量,并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加班。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向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否则不视为加班,并可规定员工非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司加班。
   (二)正确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实行加班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将来争议不清的状况。在发放工资时必须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帐结算单,由员工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各项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随便追索加班工资情况的发生。
   (三)做好员工考勤记录,并让员工核对及签名确认。实践中,加班费争议的难点不在于如何计算加班工资,而在于确认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谁应该承担这项事实的举证责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可知,在加班费争议诉讼中,如果用人单位主张不拖欠员工在两年内的加班费,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负有管理之责,用人单位要提交考勤记录,以证明没有存在加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做好考勤工作。建议用人单位制作书面的考勤表,考勤表通常情况下包括工作天数和各种假期的天数,并让劳动者签名。签名既可以每次考勤时让劳动者签名确认,也可以放在与领取工资时一起,一并让劳动者签字。
   (四)可以利用调休取代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权优先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一中,面包厂经劳动局相关部门批准采用按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亦已在入职须知及合同中尽告知义务,梁某提出加班费缺乏充分理由,经协调,梁某继续回厂上班;案例二中,因家具公司对于加班审批制度不完善,没有证据显示黎某为自愿加班,而黎某提供相应的打卡证明,经协调,家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黎某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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