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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14年税务总局取消了“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项目,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明确取消进户执法后要转变管理理念,加强后续管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加强我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国税机关或经营地国税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出已领取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收入,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或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可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累计12次(含本数)以下或累计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并且证明材料齐全,代开国税机关应受理并按规定给予开具,同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四)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国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四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受理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二)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人,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
    第五条 代开普通发票采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2),由省国税局按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印制并下发各级国税机关使用。
    第六条 资料审核。受理国税机关必须对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代开。
    第七条 税款征收。受理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除通过ETS收取税款不用打印完税凭证外,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按次(日)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个人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次(日)代开金额未达到起征点免税额的不征税。按月(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季)累计(含本次,下同)开具发票(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季度)累计代开达到起征点免税额以上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当月(季)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期税款时一并缴纳。 
    第八条 发票开具。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律使用征管软件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均须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按统一规格刻制(式样见附件3)。
     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的“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手工填写无效)。
    第九条 复核监控。国税机关对办税服务厅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必须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定和明晰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有关资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开或接受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控管理。一个自然年度内代开或接受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须选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二条 对提供假证明资料,或虚大开票金额以及为他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代开普通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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