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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23年延续优化

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

1.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2.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减半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支持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计算方式: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加大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行业范围: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享受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计算方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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