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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案情摘要】
李某于2005年11月与某电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生产工作。2011年10月24日,李某因工作失职受到公司警告处理。根据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如果李某在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处理的,公司可以对其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2年6月11日,李某所在生产线的组长安排其为生产线更换挂具。由于在更换的过程中出现已挂好的挂具脱落的现象,因此主管要求李某对还未上挂的挂具必须在使用校正仪校正后才能上挂。次天,该生产线发生挂具脱落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生产线停工一天。2012年7月13日,该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某的操作与此次事故有关,因此以李某未按要求使用安全设备,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警告处理。由于李某在一年内连续两次受到警告处理,该公司最终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认为其完全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作业,该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裁决该电器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评析与建议】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电器公司对李某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过庭审,双方当事人确认电器公司没有制订相应的挂具操作规程,没有明确规定李某在上挂挂具后必须使用校正仪进行校正。因此李某在主管口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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