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最新动态 >政策速递
政策速递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案例:
【案情摘要】
杨某于2011年9月1日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生产主管职务,月平均工资5000元。建立劳动关系后,该公司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31日,该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8月4日,杨某以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处理与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该电器公司直至2012年5月31日杨某离职时仍没有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当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以双倍的标准向杨某支付工资。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杨某的工资总收入为35000元,即该公司还需再向杨某支付35000元。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之后,应当立即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迟也不要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时间,合同条款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也可以自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务网站下载。
Copyright © 201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QuGuoCMSCopyright
北滘总商会章程商会简介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6078139号